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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世纪-购彩大厅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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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 的承诺可信吗 ?“工资没发 ,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 ?招聘广告上 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 的某软件公司 、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 ,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 ,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 ,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 ,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 。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

  实践中 ,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 、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 ,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 、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 ,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 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 ,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 ,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 ,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 ,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 、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 、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 、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 的方式 ,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巨大 ,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实践中 ,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 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 、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 。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 。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 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 ,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 ,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 ,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 。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 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 的签字手印 。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 ,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并不具有劳动合同 的法律效力 ,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 。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

  法官介绍 ,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 ,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 ,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 、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 , 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 ,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

  周倩

3斤肉上桌只剩1斤多店家称是正常现象******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我们点了3斤肉 ,结果菜端上桌之后重量只有1斤多 。从店员到厨师再到老板都说菜品缩水 是正常现象。”

  在天津工作的张文(化名)不久前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一家铁锅炖吃饭。店内富有东北特色的装修和座无虚席 的大厅让张文对菜品充满期待 ,但等到菜上了桌,张文感觉到不对 。

  张文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他们点 的3斤肉包括1斤鸡肉、2斤鹅肉 ,服务员把菜倒进锅里后,分量一眼看上去就不对,而且只能看到鸡头和鸡爪。“我们刚开始以为是饭店少上了鹅肉,便叫来服务员询问情况 。服务员表示菜品已经上全了,还找来了厨师,厨师说这些肉都是他刚刚炒过的,鹅肉鸡肉都在不会有错。”

  最后 ,饭店老板也来了,坚持说菜品没有任何问题 :“我们 的肉分量都 是足的 ,只 是生肉变成熟肉的过程中会缩水 ,1斤生肉制成菜品可能在6两左右,这都很正常,不信的话可以去后厨看 。”但当张文真准备去看时,老板却又借故离开,摆摆手说“店里生意忙,不要再闹了”,还说多送他们一份花卷和贴饼。

  “这样看来,3斤肉熟了后可能只剩一半 ,缩水多少全由老板说了算 ,根本不公平 。”张文说 ,除了肉量少,肉 的“内容”也让他们感到不满。“锅里鸡脖鸡头鸡屁股都有 ,还有全是白膘 的带皮鹅肉 ,真正能吃 的没多少。”

  缺斤短两、菜品缩水 、以次充好、掺杂水分……张文就餐时遇到 的糟心情况并非个例。北京市民孙洋(化名)不久前来到一家蒸汽石锅鱼店就餐,在选鱼时,老板不仅将桶和里面 的水一起称重 ,结账时本来3斤多 的鱼,却按4斤计算收费。

  近日 ,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多批旅游市场整治典型案例,就有商家擅自偷换消费者提供用于海鲜加工 的活鱼 、在销售皮皮虾 的过程中存在掺杂水分 、缺斤短两等情况。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向记者介绍 ,类似这种“缩水” 的缺斤短两行为 , 是餐饮界不够诚信守法商家 的借口。不只 是肉 ,很多食材煮熟后都会严重缩水,餐饮机构作为专业一方,生熟关系应当提前进行说明,或者在菜单上标明,顾客要求对菜品进行查看 ,称量时也应配合 ,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陈音江举例说,假如消费者要了一份炒鸡,结果全 是或者大部分 是鸡头鸡脚这样 的边角料 ,明显不符合一般人的消费习惯,属于以次充好,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朱晓娟认为 ,就餐中 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 是关系民生 的重大问题 ,各方应共同打造和维护安全 、合理 、公平 的就餐质量、环境与秩序。

  朱晓娟建议,商家要树立长线思维,诚实守信 ,应该依照餐饮行业惯例对就餐食材 的计量方式等进行明示告知 。对于行业协会而言 ,应该针对餐饮消费中反映的普遍问题进行针对性行业指引 ,出台自律管理细则,引导餐饮行业建立并执行合理 的行业惯例 ,要求餐饮企业对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 的解释与说明,做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 。

  北京瀛和(三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华认为 ,监管部门除了关注餐饮经营企业 的许可、卫生条件等硬件外,对于餐饮消费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进行主动监管 ,采取抽查 、约谈等方式进行事前事中 的防范与规制,对于有关投诉 ,要及时回应与处置。

  在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长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乐其看来,有关部门应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比如某餐厅出现欺诈行为,就要第一时间将此餐厅 的信用记录发布在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号。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的宣传力度 ,提高消费者 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

  “还应规范餐厅菜单和发票的设计 ,实现信息对称 。菜单、发票 的设计要规范 、全面,比如注明菜肴的名称 、分量 、价格以及原料的规格 ;在客人结账时提供规范的发票 ,发票上有菜肴名称 、单位 、单价以及总价 ,这样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 ,发票就会成为一个有力 的证据 。只有充分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对称 ,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消费者被欺诈 。”杜乐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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