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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⑫发展生态低碳农业 以可持续理念建设农业强国******

  作者 :牛坤玉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 ,要“立足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农耕文明 的历史底蕴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的时代要求” ,“发展生态低碳农业,赓续农耕文明” 。这一重要论述与党 的二十大报告中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阐释相呼应,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农业领域的进一步具体和深化。它明确了中国特色的农业强国的内涵和具体路径,就 是要汲取农耕文化中“天人合一 、道法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 ,促进农业发展方式从密集型和集约型向生态化和低碳化转变。

  中国农耕文明延续千年 ,具有高度 的可持续性。一百多年前 ,美国土壤物理学之父富兰克林·H·金创作了著名 的《四千年农夫》,阐释了东方农业文明可持续发展的精髓 。数千年来 ,中国 的农业在支撑高密度人口 的同时,维持了高度 的可持续性 ,地力没有受到破坏,源于几千年以来中国农民对于农业本质的深刻理解 、把握和传承。

  在农业实践中,中国农民不断调整农作物与周边自然环境 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土资源来维持高强度的种植制度 。探索了多种维持地力永续的方式 ,如自古以来就施行的豆科作物与其他作物轮作 ,将运河污泥 、燃料灰烬、人畜粪便最大限度还田的养分循环利用模式 ,利用梯田作业防治水土流失,三塘串联 的模式保存降雨和土壤肥力等。这些农业生产模式在维持农地最大产出的同时,将对农耕资源 的保护发挥到了极致。

  照搬西方 的农业发展模式,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遭受挑战。受到20世纪下半叶在全球掀起的农业绿色革命思潮的影响,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加速了化学农业的进程 。从1988年到1998年,中国化肥施用量在十年内连续上升了两个千万吨台阶,在粮食产量大幅增加的同时 ,也开启了农业种养分离的过程 。化肥、农药替代了人畜粪便,机械替代了役畜,农业养分循环的闭环被打破,传承几千年的可持续农业体系在短短三十年间遭受前所未有 的挑战 。与西方发展低强度 的农业系统不同 ,人多地少 的资源禀赋 ,注定了中国农业需要通过高强度的作业方式,来支撑高密度的人口以及经济发展 的需求 。实践告诉我们 ,一味照搬西方的农业发展模式在中国行不通。

  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强调要立足“农耕文明的历史底蕴” ,“发展生态低碳农业 ,赓续农耕文明” ,实则 是对中国农业发展模式的一次反思和重构 ,为中国特色的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

  从以往 的发展“绿色农业”到今年提出的“生态低碳农业” ,意味着农业可持续发展 的内涵的进一步丰富。“绿色农业”的着力点在减污,而“生态农业”则意味着既要减少污染排放 ,还要维持农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低碳则表示要减少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农业的气候韧性 。可见“生态低碳农业” 的提出 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全面升级 ,也将为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现代技术与传统农耕文明结合,重构可持续生态农业。中国农耕文明体系 是在长期的人口资源压力下,经过长达4000多年 的演化逐渐成熟起来的 。传承农耕文明 是摆脱对化学农药 的路径依赖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时至今日,中国农业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问题,在城镇化 、工业化背景下,中国农村非农化 、兼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很难再回到那种传统 的劳动密集型 的生态农业模式。

  现代的工程技术与传统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相结合是农耕文明延续和传承的必然举措 。一方面要继续探索和改进适应各地水土资源条件 的间作轮作、生态复合种养以及种养循环 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另一方面,要利用现代 的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借助数字农业技术 、生物工程技术大力开发有机肥制备 、土壤改良、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生物农药制造等新工艺 ,促进智能化控制系统与工程化设备的研发推广 ,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种养循环模式。

  增强政策间 的协同性,促进农业发展 的生态化和低碳化。减污 、降碳、生态 、保供协同推进,是未来农业政策体系面临 的新挑战。应继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减施等绿色低碳相协同 的政策和技术 的推广 ,加大对生态低碳 的生产模式以及关键技术 的研发力度 。促进植树造林 、牧场管理和湿地恢复等基于自然 的解决路径 的实施 。增强农田生态系统 的多样性保护 ,促进增产扩面工程与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 的协同 ,发展适度规模农业 ,在修建大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 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水系 、湿地等生态廊道的保护 。制定以生物多样性指标为补偿标准 的生态补偿计划 。在消费端,通过减少损耗和浪费 、促进食品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动农业系统 的减排固碳。加大对气候适应型作物品种 、农业生产模式以及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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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行为 。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 、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 、生产管理负责人 、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 。2022年8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 、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 ,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氧气 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 的关键物质 ,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 的病人吸氧 ,尤其 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 的生产管理 、质量控制 、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 。本案中 ,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 ,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 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 。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 、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 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 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 ,而且非法收购 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 ,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 ,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 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 ,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 ,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 ,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 。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 ,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的决心 。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 ,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 的高效执法合力 ,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 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 ,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 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 的义务 ,当事人 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 。2021年11月 ,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

  当事人 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规定 。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 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 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 ,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 。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 ,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 ,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 、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 。

  五 、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 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 ,违法所得26.4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 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 。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 、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 的热点 。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 的成因 、诊断要点 、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 ,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 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 、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 、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 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2022年9月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 、罚款358819.68元 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 、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 、失效、淘汰 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 ,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 ,擅自将尚未注册 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 ,造成无证经营 、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 。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 、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 ,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并抽检部分化妆品 。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 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 ,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2022年10月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 ,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 ,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 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 的坚定决心 。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 的有期徒刑 ,并加处罚金 。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 的违法线索 。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 ,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 ,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 ,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 、仿制包材 、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 ,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 ,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 ,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 ,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 ,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 ,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 的营商环境。

  九 、“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 ,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 ,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 ,经综合研判 ,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 、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 ,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 ,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 ,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 。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 ,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 ,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 ,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 ,且反侦查意识很强 ,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 ,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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